出版社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出版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出版社党委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三条 申请入党。申请入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向出版社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须手写,不能打印。
第四条 谈话。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当及时将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签名后交由党支部留存。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为拟确定人选,并报出版社党委备案。
第六条 培养教育。由所在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七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出版社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八条 党支部应指导发展对象撰写自传,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九条 出版社党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出版社党委预审。预审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二条 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指导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三条 支委会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谈话记录、培养考察情况、政治审查等情况一并上交出版社党委审议、审批。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五条 党委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党委应及时安排预备党员参加党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二个学时。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提出考察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出版社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考察情况、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条 出版社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党委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委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及时审批发展党员工作。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建立责任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出版社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